正是以上述形式合理性为基础,现代法律成为一个相对自主的体系,它就像韦伯所说的自动机器,只要从上面投入文件和费用,从下面即可输出判决与理由。
当代社会,法人从事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的不仅仅是法人及其成员自身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如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行为实际上会影响公众的利益。立法者试图通过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如此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目前权利能力有关制度中存在权利能力平等规定的不当与缺位、限制监护权利能力规定的缺位、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混淆、经营范围限制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疏漏的问题,应结合世界立法趋势和我国法律实践予以解决,以期完善我国的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求赋予其它组织以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平等是民法平等原则的题中之义。{2}关于权利能力是由哪国首创,学界存在争议。星野英一也主张这个观点,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程青(1988-),女,汉族,山东宁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德国民法典创造的权利能力一词其实是罗马法人格理论的再生,罗马法既然可以使人非人,德国法也就当然可以使非人成人,团体人格理论应运而生。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整体法律秩序下的内在统一。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39页。第二,法律渊源应当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决定了立法主体的多元性。第三,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明确了以中共为执政主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参政主体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模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我们也要看到,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要求相比,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还有不小的差距。
[6]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其中应包括怎样管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内容。立法权限的划分实质是权力、利益和责任的分配。邓小平同志强调: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第一,立法主体应当多元化。
又如列宁在十月革命后针对党和国家官僚主义现象滋长的现实开始探索分权之路,通过监察制度将党的最高领导人置于监督之下,实现权力制衡。第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标准应当多元化。第五,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权力的行使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显而易见的、易于接受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或渠道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整体国家权力与具体国家权力的结合点。第二,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明确了法治化国家权力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第一版。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正因为如此,处于领导地位的党,如果没有自制与它制,就容易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游离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之外。在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是连接国家和人民的桥梁,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权力必须纳入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结构中,只有包含了国家权力、人民权力和执政党权力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才是完整的。[5]党的领导不是取代人民民主或为人民当家作主,而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法治理念的统一要求对法制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统一的。但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需要以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并落实到政权结构中。这就是说,权力的行使不仅要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的,而且要以程序公正作为路径。
人民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作为主权者拥有的权力,又作为公民拥有基本权利。这些标准包括:中立原则、对等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有效救济原则等。
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能使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统‘起来。其一,无论执政党、人民还是法治视角中的国家,都是政体[2]中最基本的主体要素,其地位、身份、角色需要政体确认和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整体法律秩序下多元化的统一法制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中国,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在制度上,陈述申辩、信息公开、听证、正当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管理的主要模式,其核心是权力的分立、制约与平衡,具体体现在三权分立、多党制、舆论自由等制度中。出处:《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进入 江必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办事 法制统一 程序法治 。这些都是从宏观上提出的指导思想,没有具体解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多元化前提下的统一。三、怎样科学地管理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继续回答的重大课题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是古今中外政治领域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公正价值必须与效率等其他价值相协调,既要防止其他价值对公平价值的挤压,也要防止其他价值难于实现而反过来影响公正价值的实现。
规则与标准的多元化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基本要求,规则与标准多样化的程度往往与正义含量正相关。即便是行政特区(特别行政区),也并非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仍处于国家完全主权之下,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遵守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依法办事的硬要求,在某个地区或部门,在某个时段,可能表面上与发展、稳定有些冲突、矛盾或不协调,但从总体上和整个阶段看,实则相反。我们应当将统一的法制与多元化的法制结合起来,使法制的发展得其中道。[12]我国宪法第s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办事是第一要求,与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需要一个现实和工具层面的载体。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的要求,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准则,依法办事的内涵更加充实。
针对多元化背景下法律规范的良莠不齐与冲突竞合,确保良法之治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法律规范的过滤机制,以去恶存良。(4)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整体法律秩序下多元化的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保障,是主权者地位得以实现的保障。所谓的领导,是以一种不依赖于国家机构而存在的体制之外的力量作用于政治实践和社会管理,具有无条件的超然性和优越性。